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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管理制度(集锦3篇)

时间:2022-12-07 15:00:09 管理办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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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和《德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不断丰富课程资源,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开设数量充足的课程供学生修读。必修课逐步实现每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要数量质量并重,学生可自主选择所修课程。学校鼓励教师基于互联网建设课程并实施教学,加强慕课、微课和混合式课程建设。

第五条学校逐步探索与其他高校联合开设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计算机上机、体育课等每32学时计1学分;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每周计1学分。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创新、创业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该学分可置换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适当增加选修课学时,专业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专业课总学时的30%。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比例,提高实践教学的学分要求,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学分比例逐渐达到30%以上,人文社科类专业逐渐达到20%以上,师范生教育实践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基本修业年限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八年;专科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基本修业年限二年,弹性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弹性修业年限时限内。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达到规定条件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学。学生因生病或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中断学习,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其学籍。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八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选课、免修、免听

第十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具备选课资格。

学生要根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进程和任课教师。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量应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班级、跨学校选课。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先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只能选择一门。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通过自学已达到拟免修课程教学要求的学生,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开学一周内组织的免修课程考核,免修课程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成绩合格者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学生学习大学外语为小语种(如俄语、日语等)的学生,无法参加大学外语(英语)学习的,可以申请大学外语(英语)课程的免修,以同学分、同性质的相近课程替代。

对于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已经通过的课程或相近课程,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申请免修并认定相应学分。

入伍前已被我校录取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或者在我校就读期间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退役士兵,注册入学或者恢复学籍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优良(已修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允许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三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无法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程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开设的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替代公共体育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年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五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考核注重修习过程管理,考核结果包含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学生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该课程的实践环节部分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正常考核。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学生一旦选修,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学生可以申请重修,经学校同意后,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随下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学籍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标注。

取消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资格的学生以及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和缓考,必须重修。

(一)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限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

专业任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公共选修课程中的必选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非必选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二)课程设计、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均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三)重修合格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四)重修课程缴费按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收费标准按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

百分制: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分级记分制: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0、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由学校另行规定,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一条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二条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课程学分不变。

第六章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与实践学分的管理和认定另行规定。

第七章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六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须具有我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

第二十七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时,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后安排学生随相应年级修读,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和限选、任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选课、排课、考试、成绩录入等均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做到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全过程监督,确保课程修读质量。

第二十八条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由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初审、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在其中一个专业进行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选课、免修、免听等按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课程考核、成绩记载等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学位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经学校审核,符合辅修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件者,可颁发辅修专业相关证书。辅修专业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独发放。

第三十条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但符合学校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修相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分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具体办法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长学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留学生、交流生、进修

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时与学分。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专业学分要求。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该学院认定。校际交流学分由学院认定。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置换相应课程学分。学分认定及置换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方式,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在校就读的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参加国内校际交流的学生,按照双方学校签订的协议收费。没有校际交流协议的,参照鲁价费函〔20xx〕59号文件收费。参加海外交流项目的学生,参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海外学习经历管理办法》收费。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时,按照该生复学当年该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按选课情况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八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退补选三个阶段。预选时,通识教育核心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试听和退补选时间,第三周为学院检查确定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十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35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重修课程,应自行选课并缴纳学分学费。其中,百分制成绩低于70分的课程首次重修免费。

第二十一条鼓励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修读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未修读上述课程的应补修学校规定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自主调节选课时段。如果所选课程时间冲突时,可经个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办理免听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不上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学分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体现个性化培养和自主学习要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xx〕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x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建立以学分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完成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选课制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学分制管理将建立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学分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学习进度、任课教师的权利。

第二章 课 程

第三条学校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第四条通过引进优质网络课程、建设核心课程、改造传统课程的'方式,增加课程数量和开课门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均有多名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丰富,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三章 学 分

第五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它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原则上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必修课、选修课每18学时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体育课每36学时1学分;

3.实践教学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分为集中实践教学和分散实践教学,分别为每教学周1学分和每36学时1学分。

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及课程绩点。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应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学生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原则为: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专业70-8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的专业110-1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专业150-16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10-220学分。具体学分参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逐步加大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例,各类选修课总学分比例原则上在15%左右。

第八条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参加各种课外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竞赛获奖及参加科研训练取得成果获得的学分,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记入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九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可在2-3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可在3-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的专业可在5-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对因身体或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允许其中断学习,办理休学;因应征参军入伍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时间。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和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缴费注册后取得选课资格,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在学业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和任课教师。每学期选课门数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每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最高不超过30学分,最低不低于15学分。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读,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十二条实行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按照学校规定自愿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

第十三条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按重修课程学分交纳重修费用。

第十四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部分修读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由个人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参加免修考核,合格后方可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免修考核的形式与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免修课程原则上仅限定理论教学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见习)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实行免听制度。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方可免听。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过程考核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绩点。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和免听课程总计不超过6学分。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在处分有效期内取消免修、免听资格。

第十八条实行学分互认制度。对转学、转专业、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其已修课程与新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一致、内容相近,且课程学时不低于80%的,转学、转专业学生及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分别向所在学院和开办学院提出学分互认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开办学院会同开课学院共同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实行学分互认。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考勤。各种教学活动均须考勤,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决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达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闭卷形式,如需开卷考试,需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考核可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口试、实验(技能)操作、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绩点。考核应注重学习过程管理,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须纳入考核结果。课程成绩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实验考核和期末考核,过程考核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20%;实验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讨论、实验报告、平时测验及实验操作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20%、30%;无实验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可适当提高过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期末考核原则上采取计算机辅助考试或笔试,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50%-70%。课程成绩组成及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课程性质不同由教研室自行确定,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补考。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可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因病缓考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三条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处分者,该课程以0分记,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生成绩,并按要求保存好原始成绩单和学生考试试卷。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成绩如需更改,应由评分教师或成绩录入者提交成绩更正申请单并附原始证明材料,经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之一,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学分绩点依据课程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3.累积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4.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之和。

各专业必修课程为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的主要参数。

5.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1;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课程绩点记载;免修课程成绩按免修课程考核课程绩点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课程绩点记载,如多次重修,按实际重修次数记载课程绩点,取最高课程绩点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学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和专升本学

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结业后一年内,且不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经过重修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结业一年后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的同时,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颁发学历证书,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我校20xx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分管理制度(集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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