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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管理制度(合集12篇)

时间:2022-12-18 19:10:01 管理办法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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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大讲堂、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素质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国(境)外人员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

(四)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第五条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九条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大型活动,保卫部(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制定并实施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二)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合理安排安保人员,必要时联系公安警力参与安保工作;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四)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通畅,落实停车场地、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保卫处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报公安机关许可,备案。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协助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与答复。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园大型活动申请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六)活动使用的门票和证件样张;

(七)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各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业务范围内全校大型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履行登记备案、审核审批、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内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类活动;

(二)教务处、各学院主要负责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科技展览等科技学术类大型活动;

(三)团委、音乐学院主要负责音乐会、文艺晚会等文体艺术类大型活动;

(四)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体育比赛等体育类大型活动;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学生大型活动;

(六)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大型活动。

第十八条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由主办方所在单位审核后,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涉及外事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党委统战部负责对涉及宗教、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履行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决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五)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七)秩序混乱,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二十一条所有大型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下列情况主办方无需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但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责任,主办方和有关单位应履行相应安全职责。

(一)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的大型活动;

(二)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活动;

(三)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内部会议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2篇

外出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举行全园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二、幼儿园举行大型活动必须进行备案和申报制度。幼儿园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镇中心校备案;幼儿园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镇中心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正式营运资质,必须同承运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五、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六、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安全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进。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举办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

(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控制地带;

(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许可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

(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险地段,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四条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一)参加人员超过许可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第十八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场地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活动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4篇

幼儿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大型活动”指幼儿园组织的全园性的幼儿参加的集会、讲座、参观、游览;园间的交流、联谊、比赛或参加人数较多以及涉及幼儿园教学、生活秩序的活动。

1、活动前,活动的组织者或主办者,需将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人数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组织者要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活动前,必须园部通过专项会议,明确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

3、活动前,开展全园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并在班级中由班主任老师进行全班性的安全教育。

4、活动前,对活动所用环境做好严密的安全检查。

5、活动前,设计好一些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

6、活动时,幼儿园各个部门都要真正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

7、活动时,老师必须对自己所带幼儿进行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强文明礼仪教育。

8、如果在大型集体活动中出现事故,严格按照《幼儿园伤害事故处理》处理。

9、活动的直接组织者需按要求覆行职责,如活动中出现问题,根据学校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如果造成事故,后果比较严重的将依法行事。

10、活动完毕后,要整理干净场地。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5篇

为了加强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大型集体活动包括:

1、在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升旗仪式、广播操、集会、文艺演出等);

2、在园外举办的大型活动(运动会、文艺演出、看电影等);

3、幼儿园组织的参观活动等活动。

二、大型集体活动的组织实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园内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1、必须有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活动有记录、有总结。

2、要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活动的纪律和安全。

3、幼儿集合、解散时,上下楼梯不要拥挤,不催促,有序进出会场,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4、以班级为单位,按指定位置站队或就座,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跑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1、各班教师在组织幼儿进行大型户外活动时一定要跟孩子讲好相关的注意事项,在活动中时刻关注幼儿的一举一动,发现有危险迹象立即制止,把危险尽量消灭在萌芽之中。

2、在带领幼儿进行大型户外活动时一定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如在运动会中,不要设置危险系数高的运动项目,各项运动要确保幼儿的安全。

3、如果幼儿在大型活动中受伤,轻伤立即请校医包扎,伤势稍重的立即送往医院处置,不能延误。

4、幼儿园领导要时刻关注大型活动进展情况,时刻提醒教师注意安全,以确保大型活动在无任何人员受伤的情况下有序地进行。

5、大型活动结束时一定要带领幼儿有顺序地回到班级,保证幼儿安全。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6篇

外出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举行全园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二、幼儿园举行大型活动必须进行备案和申报制度。幼儿园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镇中心校备案;幼儿园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镇中心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正式营运资质,必须同承运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五、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7篇

为了有效的防范学校大型活动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本着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特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必须有详细的活动方案,安排好组织人员及负责人员,保证大型活动中的秩序井然。

2、学校组织的旅游、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极、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批准。

3、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正副班主任必须做到跟班到位,保证在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班级中发生的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如果在活动过程中教师无故离队,学校将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教师相应的处罚。

4、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除有特殊情况外,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

5、在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教师应做到组织到位,不得玩忽职守。

6、在进行大型活动前,教师要针对本次活动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做好安全动员工作,把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向学生讲明,做到讲通、讲细、真正把安全动员工作落到实处,不可敷衍了事。

7、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校长,教师不可私自解决、处理,更不能隐瞒不报。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8篇

为切实加强学校集会和大型活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尤其如运动会之类的大型活动,要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镇教l办备案;学校以班级、年级或全校为单位组织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9篇

一、各专业活动室的使用、管理由辅导老师负责。

二、活动前十分钟打开门窗,使室内空气流通,让幼儿及时做好活动前的`准备。

三、幼儿应在活动前带齐所需学习用品或有关器材到达活动室,按座位依次就坐。

四、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乱抛纸屑杂物,不随地吐痰。

五、爱护室内各种设施,不准在课桌上、墙壁上乱涂乱画。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六、遵守活动纪律,认真听讲,积极练习,不影响别人活动,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七、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室内环境整理,每周定期打扫一次。

八、及时关琐门窗,室内物品如有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

九、各活动室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幼儿美工室管理制度

1、美工室有专人负责。

2、教师提前进入室内做好活动前的准备工作。

3、教师严格执行活动计划,做好活动记录。

4、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进行环境创设。

5、教育幼儿爱护室内物品,按活动程序组织幼儿开展美工活动,不得在桌上、墙上乱涂乱画。

6、活动时注意养成良好的习惯,剪下的纸屑等废品放在固定地方,经常保持室内整洁。

7、活动后清洗整理好美术作品,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把作品带出。

(二)幼儿建构室管理制度

1、专人负责,定期管理。

2、按照专室活动安排表入室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3、活动时注意安全,教会幼儿正确的游戏、操作方法,以免发生意外。

4、活动后及时做好整理工作,摆放好物品、积木等。

5、教育幼儿不擅自拿取玩具、更不允许私自带出。

6、保持地面清洁卫生,做好“四无”,无灰尘、无痰迹、无果壳、无纸屑。

7、保持门窗、窗橱的明亮清洁,及时关好门、窗、灯。

(三)幼儿图书室管理制度

1、图书、阅览室由学校安排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管理。

2、幼儿图书室是专门为孩子设置的活动场所,成人一般不外借。

3、班级幼儿根据安排进入图书室进行阅读,老师必须进行指导。

4、教育幼儿人人爱护图书,学会阅读图书的良好习惯。发展孩子的能力。

5、室内保持清洁、安静,不准喧哗、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书台、墙壁乱刻乱画。

6、由于班级教学的需要,需借阅时,必须经得管理人员同意,办理借阅手续,才能带出幼儿图书室。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如果有遗失或损坏,借阅者负责赔偿。

7、各班每次进图书室,进行登记(人数,时间)。

(四)幼儿科学发现室管理制度

1、科学发现室有专人负责,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

2、各班按活动室安排组织幼儿活动。

3、幼儿进入科学发现室活动,教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不得损害室内物品,教育幼儿要爱惜实验器具,操作完毕,放回原处。

4、室内标本、设备、实验器具,应保持整洁,无灰尘。

5、科学发现室物品外借使用必须有登记。

6、幼儿活动结束后,管理员应打扫管理,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多功能室(音乐厅)管理制度

1、活动室应遵循儿童发展特点安排活动。

2、活动室内物品需详细登记,不随意挪用物品。

3、专人负责损耗材料的添置。

4、各班按时进入多功能室活动,不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负责人说明。

5、幼儿活动后,教师应带领孩子及时收拾、整理,保持活动室整洁。

6、每周五下午由负责人进行全面收拾整理,清点物品。

7、教师应做好每个班活动时的效果分析,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记录,便于以后修改。

8、注意活动安全和效果。活动结束时,负责人应协助本班教师组织幼儿回班。

9、注意妥善保管好室内财物。

(六)课件制作室管理制度

1、课件制作室是幼儿园开展教学信息化课件制作的场地,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课件制作室使用者应掌握各种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3、使用时,严格按设备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时刻注意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电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4、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安装软件。自带磁盘或光盘,使用前请先查看是否带病毒。使用者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病毒的软件在课件制作室使用。

5、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设备,并把设备和附件放回原处,做好使用登记。使用者有责任关闭总电源,锁好门窗。

6、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何设备,改变各种连线,不准擅自把设备拿出制作室外使用。

7、在登录校园网或连接互连网,必须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8、凡使用课件制作室者有责任有义务精心爱护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填写《课件制作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9、每次使用完课件制作室的老师搞好室内清洁卫生。

10、幼儿园要做好定期防火及电源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七)电化教育室(电教设备、资料)管理制度

1、按要求建立电教硬件保管室、软件资料室等配套设施。电教教材有专室、专柜存放保管。

2、保管和存放要规范化。要有相应规格的柜架存放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做到防尘、防潮、防震、防磁、防火、防盗。

3、学校按要求建立电教设备和电教教材的经费帐和固定资产帐,保管室应建立电教专帐(包括经费流水帐和实物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幼儿园每年要组织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4、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的使用要严格履行领取、借用、收回手续。根据教学需要,配给办公室、教室、教师个人使用的设备、教材必须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各处电教设备在较长假期中要收回集中保管。

5、幼儿园摄像机、电脑、录像机、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只能用于教学,严格控制非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能外借。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总务批准。

6、幼儿园电教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要定期对电教设备进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送专门维修部门维修。

7、任何人因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电教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其损失金额的80%赔偿;对于高档设备(如摄像机、电脑、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应照价赔偿。

8、电教设备由于老化、淘汰和正常损坏的,要及时办理报损手续。价值在20元以下的报损报废,由任课教师和电教人员联合签字生效;20——200元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00—500元以内的,由园长审批, 500元以上的由教育局后勤科及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审批。所有报损报废设备要继续保存一年,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核实。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10篇

为有效保障大型活动中全体师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等有关丈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一、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大型活动,必须事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二、严禁允许和放任幼儿自行组织集体活动,严禁擅自组织幼儿参加各种庆典、迎送等礼仪活动。

三、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在幼儿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方可实施。不得组织幼儿参加抗洪、救火等有危险的救灾活动。

四、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指定校级领导亲自带队,配备足够的教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五、集体活动前要对幼儿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中要严密组织,明确要求,防止幼儿擅自活动而造成事故。

六、组织幼儿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参观、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校外集体活动,班主任和配班老师要在事前、事中做好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幼儿要在专人带领下,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不得动用危险物品。

七、幼儿园组织幼儿在室内或有围墙的场馆内举行大型集体活动时,负责安全的领导事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彻底、细致地安全检查,活动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大门,保障出入畅通。活动场所的电器等涉及安全的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八、活动期间若发生安全隐患,幼儿园领导和所有参如活动的教师要在立即处理安全隐患的同时及时组织幼儿有序疏散,防止因混乱和拥挤造成幼儿伤亡。

九、组织师生外出举行活动需要乘车者,所租用车辆必须是经交通部门巳进行严格检测后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驾驶员。

十、租车外出前,负责活动的'幼儿园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运行途中车辆不得超员和超速行驶。

十一、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幼儿学习《交通规则》,邀请交警部门讲解交通规则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教育幼儿在集体活动中遵守交通规则。

十二、幼儿园值班老师和安全小组负责人,要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其他预报,得到可能导致校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发生的预报,诸如台风、暴雨、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洪水、火灾、地震警报,应立即报告幼儿园负责人,采取果断防范措施。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11篇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大型活动管理制度 第12篇

为了规范幼儿外出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幼儿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各部门、教师组织幼儿外出参加活动,必须履行安全审批手续,逐级报分管领导、园长室审批;组织幼儿集体外出活动,活动组织者要提前制订活动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要写清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经费、车辆、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等,审批人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并签名,同时上报教育局相关科室审批、备查。

二、组织幼儿外出参加活动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以《告家长书》的.形式通知家长,告知家长活动的时间、地点、意义、目的和收费项目等,并请家长填写好回执送交学校。

三、活动组织者对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特别要注意交通安全,防食物中毒,防幼儿走失,防拥堵踩踏等。

四、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必须向有营运资格证的专业运输部门租用,要求车况良好,具有客运证照、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学校与车方签定租用书面合同、保险事宜等。

五、学校联系旅行社外出参加活动,要选择具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出行。要与旅行社签定书面合同,动员幼儿自愿参加保险,对旅行社使用的车辆和安排的线路要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出行。

六、外出活动要由校级领导带队,相关部门要负责活动的组织、安全、后勤服务等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对带班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声明活动纪律和有关安全防范规定,落实安全责任人。

七、出发前活动组织者和带班教师要提前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明确活动安排,对活动中的相关注意事项和准备工作进行指导教育,并做好人员的清点、上报工作。

八、全体参与活动的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幼儿的安全负责,密切关注幼儿情况,加强安全教育,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组织幼儿有秩序地上车,教育幼儿不要争先恐后,要礼让,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等;到达目的地后要认真组织和开展活动,不要随意“放羊”;教育幼儿不要到危险的地方玩耍,特别是山水及偏僻的地方;带班老师要加强巡视,分管领导要做好监控,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九、活动结束要在规定的地点按时集中,带班教师清点人数上报,并组织幼儿有秩序上车,跟车回园,待幼儿全部到班或离校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活动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十一、未经安全审批而组织幼儿外出参加集体活动,或虽经审批但因未能遵守本制度或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活动组织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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