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管理办法合同>码头环保管理制度(通用3篇)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通用3篇)

时间:2022-12-16 16:40:04 管理办法合同 我要投稿

本文为大家分享码头环保管理制度相关范本模板,以供参考。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 第1篇

一、目的

为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四、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码头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2、生产部负责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日常工作。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1、码头安全管理

1)所有船舶、车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港务监督防污染规定和本《规定》的油类作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2)所有船舶应具备油水分离设备,并要持有合格证书和油类记求录簿。

3)所有船舶应按规定备存打捞、吸油等用品。

4)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采取设施,控制和清除污染。

5)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向当地港务监督及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任何船舶、车辆、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从重处理。

6)未经许可,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区域。须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应经公司办公室或部门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7)进入码头区域人员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8)进入码头联系工作,参观的人员,严禁动用码头上任何设施。

9)船舶停靠码头,严禁吸烟。

10)未经许可严禁拍照、摄像。

11)靠泊货轮,应服从码头操作人员的调度,上档有序,严禁争档。

12)码头周围100M 内,严禁停靠与装卸无关的船舶。

13)严禁渔船在码头水域内捕鱼,人员在码头附近水域游泳。

2、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1)船舶要备有不渗漏的加盖容器或密封垃圾袋,所有生活垃圾及废弃物必须贮存容器内或密封垃圾袋内;对含油的垃圾及废弃物必须专门贮存保管,严禁与日常生活垃圾混装。

2)运输船舶待到一港口后由港口清除单位清除或带回公司自行处理,严禁倒入江中。

3)船舶发生垃圾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同时向公司和港监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4)机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污油的排放及处理规定:

①船舶机舱、泵舱等处所的含油污水(或水质本身无油,但所经管、泵系统含油)不得任意排放,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或自行组织回收处理。

②船舶所备油水分离器,经主管机关认可,方可进行排放作业。

③船舶污油舱内的污油,由港口接收设备处理或本公司自行组织接收处理,并须办理接收处理手续。

④船舶进行油污作业,均须详细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上。

3、堆场安全管理规定

1、外来参观、检查工作人员,须公司(部门)领导陪同。非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进入堆场必须佩带好安全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3、进入堆场联系工作、参观、检查人员,须服从公司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动用堆场内任何设施。

4、防污染管理规定

1、码头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严格控制“三废”(废渣、废料、废品)的清理以及码头面、引桥、路面的清扫、冲洗,确保整洁通畅。

2、码头上的废弃物以及边角料及时回收,运至规定场地,集中堆放。

3、生产部门严禁将废弃物如:焊渣、铁屑、废砂、废油漆、废油、包装箱(袋)等随处乱扔,更不允许向江里倾倒,必须送到指定垃圾堆放地点。

4、码头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渣、废油、废料、废品,包括生活垃圾,设置专用的容器或场地加以收集,统一处理,严禁随意乱扔、乱倒。

5、禁止在码头焚烧废品、废渣或残夜,防止环境污染或造成火灾事故。

6、靠泊船只不得向长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7、船舶压舱水,通过码头压舱水管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8、清洗平台的`污水集中,以便输送到污水处理场处理。

9、及时启动《防污染应急预案》。

5、考核规定

1、对船舶发生的污染事故,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2、凡违反“本制度”者,可视情节轻重、造成污染危害和损害的程度,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3、凡违反“本制度”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 第2篇

一、 码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杜绝跑冒。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接卸(经过试压达到规定要求),垫片要耐腐蚀;螺丝松紧均匀;阀门经常注意保养;一旦发生垫片冲破、皮龙爆裂,必须立即通知船上停泵、关阀,用吸油毡吸取货物,用接油盘收集溢出货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如果污染事故严重,应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发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滴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首先是停止作业,用接油盘,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待设备维修以达到完好程度后再进行作业。

四、码头在接卸过程中,发现船员将危险的污染物随意排放应立即制止,尽可能利用码头盛放污油的设备进行处理,洗舱水、污水应流入污油池。对船上污染物随意排放性质严重的要立即汇报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码头不在收发作业时、应对管线、阀门经常进行检查,记录完好程度。软管口应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码头应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空油桶、积油桶、吸油毡、清污设备设施。每次收发作业下来的污染物、污液等要尽快处理完,以保障码头随时随地有处理泄漏的充分条件。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天津港海洋环境,是指根据天津港口总体规划划定的水域环境和水域上空的大气环境。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和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交通、环保、海洋、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从事船舶防污染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评估、检查、污染防备与处置等服务,参与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船舶防污染行业市场和作业行为。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七条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八条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事先签订相关接收协议,明确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船舶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九条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船舶在天津港停泊、航行及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

禁止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

鼓励船舶在天津港期间采用优先使用岸电或清洁能源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

(一)天津港内航行、停泊、作业30日以上的船舶;

(二)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的船舶。

船舶启封排污设备,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阀门时,船舶可以启封排污设备,但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第十一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作业单位开展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船舶进行油料供受,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等作业;

(二)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十四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含水上加油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应当为船舶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燃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船舶在每次补装燃油后,应当进行燃油质量检测,燃油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备查。

船舶加装油料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

第十五条在进行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前,修造作业单位应当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以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主体责任。

作业过程中,修造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处置,并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船舶拆解作业单位在水上拆解作业期间,应当有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散的作业方案。

第十七条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船舶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八条船舶冲洗甲板,应当事先进行清扫。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冲洗甲板:

(一)甲板上沾有污染物的;

(二)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农渔业区、盐场保护区以及海河下游水域内的。

第四章船舶污染事故防备和应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船舶在天津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天津港水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天津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天津港水域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位于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区域性的应急联防机制,实现防治污染设备的统一调配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维护防治污染设备,确保完好有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天津港内使用焚烧炉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船舶未对排污设备进行铅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以及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码头环保管理制度(通用3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